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亚红,男,生于1974年4月,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潘石林,男,生于1982年4月,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红与被执行人潘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石林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工商注册、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只有一辆XX年XX月注册的XXXX牌汽车,我们已查封,现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变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潘石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张亚红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潘石林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潘石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亚红执行款XXXX元暂时不能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祝淑荣 审判员  何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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