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单意空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507号3幢1区4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蒋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家全,男,****年**月**日出生,农村居民,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飛,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山市单意空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单意公司)因与上诉人汪家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乐山市单意空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8元、汪家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乌建英
审 判 员 杨梅娜
审 判 员 余 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童渝婷
书 记 员 吴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