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 经营者:于全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原告职工,现住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农业局*号门市。 被告:满某,人。。
审理经过
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诉被告满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宝 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乌云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