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林林业局大乌苏林场干部,住新林区新林镇奋发小区6号楼。
被保全人:邢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新林区新林镇红旗小区7号楼。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王某与被保全人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保全人王某以被保全白酒数量不足、保管存在困难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保全人王某的撤回保全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申请保全人王某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2703执保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