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解放街西端(三叉路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男,系该社职工。
被告:董志明,男,住翼城县。
被告:吉月玲(董志明妻子),女,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志明、吉月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