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尚萍,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执行人:马丽艳,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尚萍与被执行人马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丽艳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尚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唐健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丽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