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青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吴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贵州众恒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第5、6、7号楼(6)1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5038567W。 法定代表人:马腾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青洪与吴燕、贵州众恒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洪于2021年8月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青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青洪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安 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潘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