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宋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徐振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胜、宋宁、宋伟、徐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朝峰 人民陪审员 田 鹏 人民陪审员 张燕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小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