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仙桃市华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何李路新城一号33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仙桃市华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申请人仙桃市华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仙桃市华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仙桃市华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仙桃市华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