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郭贺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吴振清(又名吴振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郭闪梅(系原告吴振清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杨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军、郭贺喜、吴振清与被告杨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军、郭贺喜、吴振清的委托代理人郭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云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海军、郭贺喜、吴振清诉称,2016年3月份,被告在郑州锦合苑承包工程,被告找到三原告去被告工地干活,直到2019年2月13日,被告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19年年底结清。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决被告给付三原告劳务工资30651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云辉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3日,被告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16年王海军、郭贺喜、吴振兴在锦合苑做工合计下欠30651元整(叁万陆佰伍拾壹元整)杨云辉2019年2月13日”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郭贺喜、吴振清在被告杨云辉工地干活,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款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651元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海军、郭贺喜、吴振清工资款人民币306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杨云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