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宁市兴鑫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MA4LDDWG46,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水口山镇欧家洲。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鹤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市人,住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行口村*号,身份证号码:41088219710705855X。
审理经过
原告常宁市兴鑫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鹤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常宁市兴鑫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宁市兴鑫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常宁市兴鑫安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