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市雉山路宁远河小区业主委员会,所在地:桂林市象山区雉山路宁远河小区。

主任:莫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滟芳,广西绮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雉山路宁远河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桂林市雉山路宁远河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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