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程忠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委托代理人:殷朝位,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章正社(曾用名:章正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程忠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正社和案外人章爱群共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的不动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300000元。程忠才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于2021年9月16日缴纳保全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忠才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章正社和案外人章爱群共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的不动产【XX/三国用(XX)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保全限额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程忠才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