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康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康立国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黑11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221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立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康立国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康立国尚有221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黑11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伟海 审判员 贾振友 审判员 张守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祝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