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邹永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邓新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邹永强因与被申请人与邓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10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邹永强申请再审称:1、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欠款实因再审申请人与阿拉尔市鸿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枣树租赁合同》产生的风险抵押金、水费、机力费及上交费用,并非民间借贷;2、本案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居住在阿拉尔市富苑小区,并长期稳定居住,不属于“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直至本案被强制执行后才得知被起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指令再审。再审申请人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再审申请人与阿拉尔市鸿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枣树租赁合同》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送达程序违法。
一、认定事实不清。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情形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本案一审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原告本人未到庭,只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一审法院适用缺席审理。原告除了提交一份格式借条外,没有提交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方面的证据;且格式借条上面明确标明“单位某某农业公司某某队”,备注“产品销售后金额必须交到单位,所有借款必须还清,否则甲方终止合同”,再者,本案诉讼标的额本金37040.72元,亦不符合民间借贷本金通常为整数的交易习惯;多种迹象表明本案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但一审法院未加详查,只将利息计算问题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因此,本案认定事实不清。
二、送达程序违法。公告送达虽然是法定的送达方式之一,但因公告送达通常伴随着缺席审判,影响被告行使答辩权,因此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本案一审卷宗中没有记明原因和经过,反映不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事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本案一审卷宗材料显示,在送达民事判决书时,只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而没有同时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韫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康常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