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雪城,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赵其浪,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赵加国,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王雨雷,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雪城与被告赵其浪、赵加国、王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雪城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雪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雪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刘雪城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兆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玲 书 记 员 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