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祥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立利,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琴,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艳秋,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祥福、宁立利因与被上诉人吴秀琴、潘艳玲、潘艳秋、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胡祥福、宁立利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祥福、宁立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祥福、宁立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胡祥福、宁立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