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邹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何丙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云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YR1J3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低碳小镇网驿工场41号楼41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家朝。
审理经过 原告邹国辉与被告何丙能、浙江云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原告邹国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国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国辉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