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沙洋县,系王雨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16692J。

负责人:文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君,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21年4月1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王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玉,被上诉人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君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王雨上诉请求: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王雨与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所签授权委托书、客户面淡表、客户声明书均为空白,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对王雨以软欺瞒手段,所签协议均违背王雨个人意愿,王雨没有见到借款合同,对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提出的32372.12元款项来源不清。王雨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也没有签属任何手续,也没有在线上平台操作借款,各种所谓的借款事实没有直接参与。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以上均为无效合同。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应出示相关证据,如果有合同王雨就应该支付代偿款项,否则王雨不应支付代偿款。

被上诉人辩称

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答辩称:1.一审程序合法。2.借款合同是王雨与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根据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提交的理赔资料,王雨是在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线上平台操作申请的贷款,且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也实际向王雨发放了贷款,王雨也有按期还款的记录,故王雨上诉称借款不是其本意与客观事实不符。3.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与王雨之间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代为履行了还款义务后,王雨应当向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返还代偿本息及相关的保费和滞纳金。

一审原告诉称

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雨偿还32357.12元,支付保费568.54元,支付截止2020年9月6日滞纳金2329.71元,此后以32357.12元为基数按照日0.0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6日王雨在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保险金额为41204.46元,保险期间为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保费568.54元,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及特别约定清单约定:赔偿等待期为80天。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保险人根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还应根据保险人的需要向其出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通过前述方式所取得的求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等从权利。保险人自理赔当日开始计算,以投保人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日0.06%,向投保人收取滞纳金。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第五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16日,王雨通过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线上手机银行平台借款37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执行利率7.125%。后王雨未按约还款,经过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约定的80天等待期后,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支付理赔款32357.12元。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并将对借款人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王雨和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王雨未依约还款,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赔付义务,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王雨主张权利。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主张王雨赔偿其代偿的本息32357.12元、保费568.54元并从2020年5月6日起按照日0.06%计算滞纳金至清偿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代偿本息32357.12元、保费568.5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32357.1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从2020年5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王雨负担。

二审中,王雨提交了一组证据:客户声明书、客户面谈表、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各1份,因上述合同仅有王雨的签字,其余部分均为空白,拟证明上述合同不合法。

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质证称,王雨于2019年8月12日在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申请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经审核后,2019年8月16日在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签署保证保险合同及办理贷款的相关材料。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也于当日发放贷款至王雨的指定账户。2019年8月16日王雨签署上述三份合同,虽然王雨仅在落款处签名、捺印、填写身份证号及日期,但王雨在申请贷款时就已经知悉合同中待填写内容,其签署时是否为空白文件,对于贷款和保险办理无实质影响。

经审核,王雨在部分内容空白的客户声明书、客户面谈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印并填写了身份证号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其主张合同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王雨卡号为62×××16光大银行银行卡对账单。拟证明王雨向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于2019年8月16日发放了37000元的贷款。在对账单上可以看到王雨的还款记录。

王雨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经审核,因王雨都对账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纳。

2、王雨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拟证明2019年8月16日,王雨向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贷款37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6日,如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对逾期贷款记收罚息的事实。

王雨质证称对个人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经审核,王雨对该证据无异议,予以采纳。

二审庭审中,王雨认可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申明书中王雨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另查明,2019年8月16日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向王雨卡号为62×××16的银行卡发放了37000元的贷款。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雨应否支付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代偿的本息32357.12元、保费568.54元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就其与王雨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提交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申明书。王雨认可了上述材料中个人签名的真实性。前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共同证实王雨与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缔结了保证保险合同,并借此在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获得了个人贷款。本院二审补充查证的银行卡对账单、个人贷款合同均可证实王雨实际取得了贷款。王雨未按期向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偿还贷款,导致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代其支付理赔款32357.12元。依据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等保险合同文件的约定,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有权要求王雨支付下欠代偿款、保费、滞纳金。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王雨支付代偿款32357.12元、保费568.54元及滞纳金(以32357.1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从2020年5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王雨主张其每月支付的还款数额及保险费总额过高,远超国家规定的利息,因王雨与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为7.125%,其按该利率标准偿还本息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又因王雨在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其每月向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支付的是保险费,并非借款利息,故其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王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1元,由王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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