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谢朝富,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白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海,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益西,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白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俊,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元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军,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女,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白玉县公路段。住所地:四川省白玉县。
法定代表人:洛绒青批,该公路段段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朝富因与被申请人益西、罗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白玉县公路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2020)川333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朝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