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雪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同市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9F42NK4J。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蒋雪琅诉被告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威酒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雪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国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蒋雪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拓威酒店公司支付蒋雪琅工程款74000元及利息(以应付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拓威酒店公司支付蒋雪琅违约金14800元;3.诉讼费用由拓威酒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0日,蒋雪琅和拓威酒店公司签订《消防整改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拓威酒店公司将位于开封市解放路和自由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的怡程酒店开封鼓楼广场消防整改工程承包给蒋雪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并约定了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为按实际施工完成量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至总完成量的95%,剩余5%保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日结清。另约定拓威酒店公司逾期付款超过一周的,须向蒋雪琅支付总完成量的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蒋雪琅开始进场施工。2021年3月15日双方对蒋雪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经核算蒋雪琅实际施工部分应支付工程款74000元,双方对该确定的数额共同签字确认。现拓威酒店公司未按照约定向蒋雪琅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拓威酒店公司庭后提交答辩意见辩称,对蒋雪琅施工的工作量进行了确认,产生了消防整改施工完成量一览表,确认的是蒋雪琅安装了表中说的喷淋头以及消防箱等,对于质量尚未进行保压验收,无法确认质量。对于保压验收是需要等酒店整体完成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后才可以进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蒋雪琅和拓威酒店公司签订《消防整改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拓威酒店公司将位于开封市解放路和自由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的怡程酒店开封鼓楼广场消防整改工程承包给蒋雪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并约定了计价方式和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按施工实际完成量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至总完成量的95%,剩余5%保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结清。同时,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在蒋雪琅施工完成后,拓威酒店公司须配合确认工程量,并按付款约定向蒋雪琅支付对应的款项,逾期付款超过一周,拓威酒店公司须向蒋雪琅支付总完成量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蒋雪琅和拓威酒店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2021年3月15日,经拓威酒店公司和蒋雪琅确认,双方在消防整改施工完成量一览表上盖章签字,确认施工项以及人工共计74000元,截止至庭审时,拓威酒店公司未向蒋雪琅支付该工程款。蒋雪琅主张权利未果,形成本诉。
另查明,涉案工程目前尚未进行保压验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消防整改施工合同、消防整改施工完成量一览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蒋雪琅和拓威酒店公司签订《消防整改施工合同》,对怡程酒店河南开封鼓楼广场店进行消防整改,经拓威酒店公司和蒋雪琅确认,实际施工完成量为74000元,拓威酒店公司应向蒋雪琅支付该工程款。目前涉案工程尚未进行保压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拓威酒店公司应向蒋雪琅支付70300元(74000元*95%),剩余部分可待涉案工程保压验收后另行主张。关于蒋雪琅要求拓威酒店公司支付违约金14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对于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已有明确约定,且在本次诉讼中蒋雪琅又对欠款利息提出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蒋雪琅支付工程款703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蒋雪琅支付违约金14800元;
三、驳回蒋雪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