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素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周兴彪,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赵立侠,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洪素起与被告周兴彪、赵立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洪素起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素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素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素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