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皖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盛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皖顺与被告盛虎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皖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皖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快递费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因做生意相识。2020年7月至8月,被告长期在原告处寄快递。2021年1月9日经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快递费10000元,因被告当时无力支付,就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21年1月15日后清偿欠款,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盛虎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盛虎从事经营电商产品。2020年7月至8月份,刘皖顺为盛虎提供邮寄服务,至2021年1月9日,双方进行结算,盛虎下欠刘皖顺服务费10000元并出具欠条,尚欠快递费2020年7、8月份合计1万元,遗失件核对后多退少补,15号后来结算,盛虎340111198608××××,2021年1月9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皖顺为盛虎提供邮寄服务,盛虎向刘皖顺出具欠条,刘皖顺与盛虎邮寄服务合同成立。盛虎拖欠刘皖顺邮寄服务费,未及时支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皖顺要求盛虎给付快递费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盛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皖顺邮寄服务费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盛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