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吴某社,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吴某英,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巴马某新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

审理经过

巴马某新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某会、吴某社、吴某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会、吴某社、吴某英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1)向吴某会、吴某社、吴某英支付504930.00元;(2)向吴某会、吴某社、吴某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449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9】。

在执行(2021)桂1227执369号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2021年7月27日自觉履行了案款赔偿义务,即(1)向吴某会、吴某社、吴某英支付504,930.0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449元;(3)吴某会、吴某社、吴某英放弃被执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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