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楠,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相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新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岳广军诉被告胡相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相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为缺席审理,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岳广军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起算时间2017年6月30日)利息两万元整,合计13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产经营的原因缺乏流动资金,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佰三十万元整(13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一分利,一年之后归还。原告于2018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开始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其林地的征地补偿款落实后就偿还为理由一直拖延还款。经过原告调查,林地并不存在被征用的可能。原告认为被告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无故拖延。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胡相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1、借条一张。2、银行取款记录两份,取款时的银行监控录像,以证明取款时原、被告双方都在场。3、通话录音一份(附光盘及整理稿)。对原告证据1.3.2因均是有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相庭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告岳广军借款人民币1,3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

本院所认定上述事实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并在卷为凭,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胡相庭理应给付原告岳广军借款。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节,因无证据表明双方由此约定,故职能支持诉讼时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相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岳广军借款1,300,000.00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支付以1,30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0元,由被告胡相庭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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