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负责人:张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冉若妤,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沛瑶,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马明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河南省宜阳县/div>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马明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