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善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梁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陈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善凤与被执行人梁芳、陈秀平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72民特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8万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裁定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陈秀平名下“桂合渔00128”号渔船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燃油补助款,因银行账户无余额和补助款未予发放均未获实际扣划;其次,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秀平名下车牌号为桂E×××××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渔船均不知具体位置而无法进行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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