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作卫。 被执行人:毕可富,男,汉族,住海州区。
审理经过
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民委员会与毕可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晓东提出执行异议。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高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