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主要负责人:刘光忠,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何子晶,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子晶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04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7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71执6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