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素灵,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广西武宣祥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 法定代表人:韦劲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廖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覃素灵与广西武宣祥龙投资有限公司、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西武宣祥龙投资有限公司、廖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覃素灵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广西武宣祥龙投资有限公司、廖勇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广西武宣祥龙投资有限公司、廖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如下义务:一、偿还覃素灵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利息142513元;二、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的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覃素灵支付借款利息;三、向覃素灵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缴交案件诉讼费3932元、申请执行费6538元。广西武宣祥龙投资有限公司、廖勇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经查,一、位于武宣县xxx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武宣县不动产权第xx号】登记在廖勇名下;二、本院在办理(2020)桂1323执766号廖勇申请执行广西武宣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每月提取广西武宣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武宣县武宣镇沿鞍路广福大厦商业楼给陈冠桦经营时装的租金70000元。本院依法查封位于武宣县xxx不动产,以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诉讼费、申请执行费为限额,对(2020)桂1323执766号案件的案款裁定额度冻结、提取,目前已经提取232552.48元。扣除诉讼费3932元、申请执行费6538元,余数222082.48元,将作为本案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不处置位于武宣县武宣镇西环路荣和苑1栋3单元201号不动产。除前述不动产和已提取的(2020)桂1323执766号案件的232552.48元案款,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广西武宣祥龙投资有限公司、廖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廖庆丰 审 判 员 廖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毅章 书 记 员 吴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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