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俊海,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10221196707236532,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李怀永,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俊海与李怀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21执13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仁勋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李忠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