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建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成都新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川路180号二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劲农。
诉讼代表人: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第三人:张承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陈志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建明与被告成都新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承直、陈志芳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孙建明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明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建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孙建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