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友谊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169157J。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涛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赵海涛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车辆租金差额35 465.51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赵海涛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统查,被执行人赵海涛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以上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并冻结了其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如需续冻,请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逾期后果自行承担。承办法官从其银行账户划款1260元。本院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赵海涛未缴纳公积金。本院委托房山区人民法院前往赵海涛户籍地调查,其工作人员称:赵海涛系本村村民,但不在村里居住,在村里无房产、拆迁、征地款等财产。本院已对赵海涛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海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赵海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赵海涛应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车辆租金差额34 205.51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振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徐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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