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刘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人:贵州宝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7号楼1层24号门面(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 被申请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前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田海波。 被申请人:曹干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江**、贵州宝汇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曹干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曹干兵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朋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岳 诚 书 记 员 刘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