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昌黎县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住所地卢龙县龙湾御景小区8#-2-301。组织机构代码:911130324MAO7M4LH7C。
法定代表人:周玉春,经理。
被告:邸树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昌黎县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与被告邸树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黎县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昌黎县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