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郑某,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郑某(兰州银行账号:XXX)及其名下银行账户的人民币价值420000元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某(兰州银行账号:XXX)及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2620元,暂由李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