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玉东,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浩宇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二区43号楼6层602-2。 法定代表人:马超,经理。 第三人:贾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玉东与被告北京浩宇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贾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玉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玉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玉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玉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闻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雷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