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鹏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吉县。        

被告:西吉县水务局,住所地:西吉县。        

负责人:单军,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隆,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鹏,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鹏海与被告西吉县水务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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