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鹏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吉县。
被告:西吉县水务局,住所地:西吉县。
负责人:单军,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隆,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鹏,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鹏海与被告西吉县水务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