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蚺城街道书乡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34MB19012735。
法定代表人陈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云强,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该局干部。
2021年4月2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婺源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拆除胡文铎在江西省婺源县.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非法占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必然无规划许可,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该类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申请执行人婺源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截攀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