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俊,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波名下的车牌照为x汽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海佳 书 记 员 杜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