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生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
被告:惠占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生云诉被告惠占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生云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云自愿撤回对被告惠占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生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生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