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台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840146454        

住所:张掖市高台县合黎镇合黎工业开发区(黑河桥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磊祖,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身份证号:×××        

被告:果小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身份证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果小龙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果小龙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台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理经过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675元,退还其67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