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台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840146454
住所:张掖市高台县合黎镇合黎工业开发区(黑河桥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磊祖,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身份证号:×××
被告:果小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身份证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果小龙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果小龙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台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理经过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675元,退还其67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