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新晶都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学府路1号新都汇3号栋1楼。
法定代表人:艾应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跃进,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超,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湘潭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服务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杨靖,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湘潭市新晶都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晶都酒店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忠、原审被告湘潭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房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晶都酒店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跃进,被上诉人刘建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新都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刘建忠是否依据其与新都房产公司签订的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学府路1号新都汇二期5栋1单元第0601001号至060102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以及该二十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原因等事实审查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湘潭市新晶都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