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统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永和路**。 法定代表人:叶德平。 被告:南通开发区民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开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祥坤。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统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开发区民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统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统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统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南通统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征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