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向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俊杰,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霖,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9号广西建工大厦二号楼第12、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7396XY。

法定代表人:袁小军,董事长。

被告:黎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韦向阳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黎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韦向阳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向阳撤诉。

本案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由原告韦向阳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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