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砖桥村2组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 法定代表人:徐陆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赢豪,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强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3日、202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伯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被告联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赢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百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288025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2828298.78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其所承建的奥林清华三区126-129号楼的铝合金门窗,合同约定固定单价承包,暂定合同总价2309000元。同时合同第10条第二款“门、窗框安装完毕……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结算后两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工程于2017年2月完工,并于2月25日验收。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将审计材料交给被告,总价款为2210256元,被告仅支付了123万工程款,尚欠980256元,由于被告一直怠于审计,致使原告未能取得工程款。另2018年5月9日双方就奥林清华三区121号、122号的铝合金门窗又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工程于2019年12月22日竣工,合同暂定总价为4850000元,被告仅给付了295万元,尚欠190万,共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880256元。综上所述,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联发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所涉的两份施工合同均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款项未经最终结算,对工程款的金额不予认可。2、涉案工程121号、122号铝合金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而涉案工程在质检站竣工验收并取得交付备案的时间是2020年1月23日。因此,部分工程款尚未符合付款条件。3、涉案工程对比合同均存在严重的工期延误情况,被告将另案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5月4日,甲方联发公司与乙方百强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甲方将奥林清华三区126-129#楼铝合金门窗工程(断桥隔热注胶型材)发包给百强公司,承包施工范围:奥林清华三区126-129#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其安装,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采购、铝合金门窗的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协调、现场安装、成品保护、现场配合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及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具体开竣工时间以甲方和监理最终审批的开竣工报告时间为准,施工总工期为180日历天;质量要求:乙方确保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保证经吴江质监站验收合格;本工程执行固定单价承包,工程计量按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暂定合同总价2309000元,固定单价已综合考虑施工图纸及工程技术要求的全部要求和内容,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门窗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输费、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税费、深化设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及保修、检测费等所有费用,并包括利润、税费;工程款结算及支付:1、断热铝合金门连窗,数量1060.64平方米,综合单价406.7,合价431362.29元,2、断热铝合金门连窗(含百叶),数量420.12平方米,综合单价570,合价239468.4元,3、断热铝合金百叶窗,数量44.08平方米,综合单价331.5,合价14612.52元,4、断热铝合金固定窗,数量294.07平方米,综合单价330,合价97043.1元,5、断热铝合金上悬窗,数量2674.41平方米,综合单价564,合价1508367.24元,6、断热铝合金平开窗,数量3.34平方米,综合单价564.9,合价1886.77元,7、断热铝合金平开门,数量17.84平方米,综合单价407,合价7260.88元,8、设计费,9000元;窗结算方法:单价按综合价结算,面积按施工图洞口尺寸二侧及上下每边扣2.5公分结算;门结算方法:单价按中标单价结算,面积按施工图洞口尺寸二侧及上面每边扣2.5公分结算,如果外框净尺寸比洞口尺寸缩小大于3cm时,按外框实际净尺寸结算,如果外墙为干挂石材面或铝板面,则扣5cm每边结算,超高6cm的按实际结算;门窗框安装完毕、经验收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后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5%,门窗全部安装完毕、经验收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后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5%,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到合同价的50%;按照甲方公司内部审计流程规定,在甲方审计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结算后一年内付至结算价的9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结算后二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另外,设计费9000元在工程第一次付款时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全额支付给设计单位苏州万圣幕墙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联发公司签署了奥林清华三区126-129#楼铝合金门窗工程验收表,工程部验收意见:合同工程量已完成,工程部对结算情况的补充说明:合同约定施工至39轴,增加消防半幢门窗需直接列入结算。 2018年5月9日,甲方联发公司与被告百强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甲方将奥林清华三区121#122#楼铝合金门窗工程(断桥隔热注胶型材)发包给百强公司,承包施工范围:奥林清华三区121#122#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其安装,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采购、铝合金门窗的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协调、现场安装、成品保护、现场配合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及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总工期为100日历天;乙方确保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以及保证经吴江质监站验收合格;本工程执行固定单价承包,工程计量按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暂定合同总价4850000元,固定单价已综合考虑施工图纸及工程技术要求的全部要求和内容,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门窗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道路及垂直运输费、赶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税费、深化设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及保修、检测费等所有费用,并包括利润、税费;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窗的结算方法,单价按中标单价结算,面积按施工图洞口尺寸二侧及上面每边扣2.5公分结算,门的结算方法,单价按中标单价结算,面积按施工图洞口尺寸二侧及上面每边扣2.5公分结算,如果外框净尺寸比洞口尺寸缩小大于3cm时,按外框实际净尺寸结算,如果外墙为干挂石材面或铝板面,则扣5cm每边结算,超高6cm的按实际结算;门窗框安装完毕、经验收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后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5%,门窗全部安装完毕、经验收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后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35%,全部工程完工并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后付到合同价的60%,在竣工验收(质监站)合格后半年内付至合同价的8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至结算价的9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无质量问题7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2019年8月,百强公司向联发公司邮寄了催款函,明确121#、122#楼的门窗工程基本完工,要求支付进度款,126#-129#楼的门窗工程已经将送审材料交给工程部。 2020年1月14日,联发公司签署了奥林清华三区121#-122#楼铝合金门窗工程验收表,工程部验收意见: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2020年1月23日,联发公司取得了奥林清华三区121幢、122幢房屋的交付使用通知书。 2020年4月,百强公司向联发公司邮寄催款函,要求支付工程款。 审理中,百强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20年1月18日,中正建设工程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造价7008298.78元,其中6852357.53元为双方认可的施工范围及变更部分造价,155941.25元为现场发生但无签证资料部分造价。具体明细:1、126-129#,2132538.84元,2、122#,797028.98元,3、121#,3913789.71元,4、126-129设计费9000元,5、新增,155941.25元。其中新增部分的明细:(1)126-129#,门连窗,145326.111元,(2)126#,铝合金地弹门,3809.52元,(3)122#,铝合金外开门,6805.6175元。 另查明:至今联发公司共计支付126-129#楼门窗工程工程款123万元,121#、122#楼门窗工程工程款295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验收表、催款函及邮寄单,被告提供的交付使用通知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双方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被告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至结算价的9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无质量问题支付。奥林清华三区126-129#楼的门窗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故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根据原告提供的验收表,奥林清华三区121#、122#楼的门窗工程于2020年1月验收合格,至今已满一年,不满二年,故被告应支付90%的工程款。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奥林清华三区126-129#楼的门窗工程的总工程款为2290674.47元(2132538.84+9000+145326.11+3809.52),扣除已支付款项,被告联发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060674.47元(2290674.47-1230000)。奥林清华三区121#、122#楼的门窗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717624.31(797028.98+3913789.71+6805.62),扣除已支付款项,被告联发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95861.88元(4717624.31*90%-2950000)。综上,被告联发公司应支付原告百强公司工程款2356536.35元(1060674.47元+1295861.88),对于超过该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356536.35元。 二、驳回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21元,由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负担2095元,由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82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7826元直接付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78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鉴定费75590元,由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