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长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告:平定县张庄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贵财,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王长命诉被告平定县张庄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晓军人民陪审员聂广青人民陪审员唐永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