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FFC财富金融中心33层。

负责人:吴祖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梅,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铭,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26层2628号。

诉讼代表人:张坚键,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释文,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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