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金街388号附1、2号2层、附3、4号3层。
法定代表人:杨黛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欢,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天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天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曾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