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士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体,系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左芳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李素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士杰与被告左芳军、李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江士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士杰撤回起诉处理。